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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產(chǎn)評價就是說作爲質物的動產(chǎn)或權益必需契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則,出資人必需依法享有對質物的一切權或獎勵權,并向銀行書面承諾爲借款人提供質押擔保。
以銀行匯票、銀行承兌匯票、支票、本票、存款單、國庫券等有價證券質押的,質押率極高不得超越90%;以動產(chǎn)、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(股票)、商業(yè)承兌匯票、倉單、提單等質押的,質押率極高不得超越70%;以其他動產(chǎn)或權益質押的,質押率極高不得超越50%。
采取質押方式的,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需簽署書面質押合同,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存款本息時中止;對設定的質物,在質押期屆滿之前,存款人不得私自獎勵。質押時期,質物如有損害、遺失,存款人應承當責任并擔任賠償。